(一)装修施工结束后,由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。
(二)管理处在当日内组织验收人员(机电维修组主管及技术人员、公共事务组主管及管理员)对装修进行现场验收。装修如无违章情况,按以下程序办理:如发现有违章情况,按违章处理办法办理。
(三)竣工验收合格的,由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主管在《装修申请表》内"完工验收"栏目签署"初验合格",并签署姓名及日期。
(四)管理处的保安组收回施工证,如有丢失,装修企业应给予一定赔偿。
(五)装修企业当日清场离开。
(六)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一个月后,管理处的公共事务组应对装修施工组织复验,复验没有问题,由公共事务组主管在《装修申请表》内注明"复验合格"后,送管理处主任审批,由财务部退还装修人及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。
(七)装修施工验收时,装修人有违章装修行为的,公共事务组主管应视情况按规定作出估价,列清扣款数额,经管理处主任同意后,将扣除清单一份交装修人,一份交财务组,由财务组按以下方法扣款:
1.先从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中扣款;
2.装修企业的装修押金不足以补偿扣款的,再从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中予以补扣:
3.扣除装修人的装修押金仍不能补偿扣款的,要求装修人给予赔偿;
4.装修资料整理归档,长期保存。